50.怎样理解党章修正案关于党组性质党委的新表述?
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第五十条,将有关党组性质党委的表述,由“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修改为“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可以建立党委”。这一修改,对建立党组性质党委作出了更加规范、更加准确的界定,体现了最新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实现了党章层面关于党组性质党委规定的与时俱进。
党组性质党委,是指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领导作用。从职能职责看,党组性质党委除履行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和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从实践情况看,党组性质党委坚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在确保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本单位、本系统全面贯彻落实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党组性质党委的建立,党的十九大党章规定“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将可以建立党组性质党委的对象限定于“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新时代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适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需要,党组工作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鉴于党组性质党委既具有党组的性质,又区别于一般的党组,除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外,还在本系统发挥领导作用,拥有独特的地位和优势,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党的领导体系中的重要性日益突显。为有效解决制度规定与实践需求之间的矛盾,2019年4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性质党委:(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三)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质特殊、系统规模大的国家工作部门;(四)对下级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五)金融监管机构;(六)中管金融企业。”这一规定,将可以建立党组性质党委的情形由1种扩展为6种,从制度上为增加建立党组性质党委提供了明确依据。为此,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对建立党组性质党委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以党章的形式对党的十九大以来形成的关于党组性质党委的规律性认识和新鲜经验进行了确认,使相关规定更加精准、更加契合现实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对相关领域、相关系统工作的领导。
贯彻落实好党章的这一修改,需要准确把握党组和党组性质党委的区别,既坚持需求导向,及时建立党组性质党委,为加强党的领导提供组织保证,又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论证、严格把关,使所有党组性质党委的建立切实符合党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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