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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县机动车通行实施管制的公告(第五号)

发布时间:2020年2月7日来源: 作者: 点击:

当前,我县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入攻坚阶段,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减少车辆、人员流动引发的传染风险,确保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决定对全县机动车通行实施管制,现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

从2020年2月6日0时起,实行24小时管制,解除时间另行通告。

二、管制车辆

(一)县内所有出租车、公交车、客运班车一律暂停运营。

(二)县内与防疫、公共事业无关的各类机动车辆、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按照“非必须,不出行”的原则,非特殊情况不得出行。

(三)县外机动车经过城区从滨河路绕行,禁止驶入城区。

三、不受限行车辆

疫情防控车辆,生产生活必需品运送车,应急物资运输车,医疗救护、消防救援、工程抢修、军警执勤等特种车辆,环卫等公共事业保障车辆。

四、管制措施

(一)对违反管制规定的车辆,由各执勤点强制劝返。

(二)非营运车辆违反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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