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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县牢牢把握《条例》关键环节 不断提高干部选任工作水平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4日来源:中共漳县县委组织部 作者: 点击: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紧紧围绕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从制度上深刻回答了“为什么选人”、“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等重大问题,是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新《条例》颁布以来,漳县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全面领会,着力构建有效管用的选人用人机制,不断提高干部工作科学化水平,为选好干部、配好班子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是树好“风向标”,把好干部标准贯彻始终。新修订的《条例》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突出信念坚定是好干部第一位的标准、敢于担当是好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确保了选人用人目标正确、方向不偏。在实践工作中,县委坚持把信念坚定作为基础,把为民服务作为根本,把勤政务实作为本职,把敢于担当作为责任,把清正廉洁作为底线,将二十字标准作为一个整体融会贯通、综合考量、拓展印证。终始坚持“三个注重、三个优先”的标准,即注重考察干部的理想信念、政治立场,优先选拔使用能够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干部;注重考察干部的干事激情、工作能力,优先选拔使用想干事、会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注重考察干部的担当精神、干事胆识,优先选拔使用敢于批评、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的干部,让好干部标准落地生根。我们按照好干部的标准,积极探索推行“即时民主推荐”干部办法,在干部群众中引起了良好反响。

二是用好“度量衡”,把综合分析研判贯彻始终。《条例》第十二条指出,“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在工作实践中,把考核功夫下在平时,健全干部日常性考核和管理机制,在同各类干部打交道中,在急难险重的关键时刻,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统筹考核干部素质、能力、性格等多种因素,优化班子配备。县委定期召开干部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汇报,研究分析近期领导班子、干部队伍运行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拟提拔干部的分析研判重点做到“四个结合”,即把干部得票情况与谈话了解情况相结合,与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相结合,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相结合,与组织部门平时了解的一贯表现相结合,充分发挥县委及组织部门的领导把关作用,全面了解掌握干部德才素质,综合考虑确定人选。对德才素质不佳、日常表现一般、工作业绩平平、口碑不好的干部,得票再高也不能用;对敢抓敢管、真正干事、得票可能不高的干部,全面分析、主持公道。

三是把好“总开关”,把动议结果运用贯彻始终。《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完善,新增“动议”这个初始环节。在具体工作中,县委坚持“三提三不”原则,即只提调整干部的原则方向、不指定具体职位;只提选任标准、不提具体人选;只提提拔要求、不限定选拔范围,重点明确调整动议时机、动议主体、动议内容、动议程序,解决“何时动、谁来动、动什么、怎么动”的问题,通过收集信息、综合研判、充分酝酿、形成方案“四步动议法”,着力做到“四动四不动”:即领导班子职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领导干部按规定需要交流、轮岗或任职回避,根据考核情况需要调整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胜任现职或违纪违法不适宜担任现职等情形时,可以提出调整动议;出现因机构改革尚未明确,领导班子职数已满或超职数配备干部,调整次数超过规定限制,有关事项应当事先报告而未报告等情形时,不得提出调整动议,并将动议结合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形成事前酝酿动议、事中考证动议、事后反馈动议的流程。

四是设好“警戒线”,把严格监督约束贯彻始终。《条例》明确规定,“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既赋予了党组织更大的权重,也赋予了更大的责任。实践中,坚持在人选把关上从严,坚持把好资格条件、机构职数、民意基础、报告事由、档案信息、廉政事项“六个关口”,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任用;在遵循程序上从严,凡没有经过规定程序的,县委和组织部门一律不考察、不研究、不上会;在执行纪律上从严,不折不扣地落实《条例》“十不准”和《监督意见》“十个严禁”、“四个不得”、“五个一律”的纪律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监督检查、联席会议等制度,明确考察组既考察拟任人选又监督用人风气的“一岗双责”任务,特别对大家反映出来的有关问题,考察组必须进行深入了解,认真核实。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严防“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把监督约束贯穿始终,既卡住那些品行不好、能力不强、作风不正、为政不廉的干部,又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选人用人工作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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