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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问答(四)

发布时间:2014年4月17日来源:定西党建网 作者: 点击:

第七章 任 职

 

  30.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答: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况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31.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答: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1)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2)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32.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

  答: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33.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答:党政领导职务任职时间分以下几种情况计算:

  (1)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2)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3)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4)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34.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答:《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35.《条例》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条件和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36.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3)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6)履行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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