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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问答(二)

发布时间:2014年4月15日来源:定西党建网 作者: 点击:

第三章动议

 

14.《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动议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答: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15.《条例》对民主推荐是如何规定的?

答: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16.《条例》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环节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①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②进行个别谈话推荐;③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④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17.《条例》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环节参加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人员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①党委成员;②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③纪委领导成员;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⑤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⑥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⑦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18.《条例》对二次会议推荐是如何规定的?

答: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①党委成员;②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④纪委副书记;⑤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19.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20.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有哪些要求?

答: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1.《条例》对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列为考察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答: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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