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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所有居民出行佩戴口罩和携带居民身份证的公告(第三号)

发布时间:2020年2月7日来源: 作者: 点击: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检疫查验,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遏制疫情蔓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甘肃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全县居民出行佩戴口罩、携带居民身份证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入各类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携带身份证件。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携带身份证件。

三、各乡镇、各单位、各检测站及所有公共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牌,要求所有人员佩戴口罩、查验身份证件、检测体温后方可进入。

四、对未佩戴口罩、携带身份证件进入公共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法依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防控、人人有责,群防群控、从我做起,不恐慌、不信谣、不传谣。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出入公共场所请自觉佩戴口罩、携带身份证件!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群防群控,我们一定能打赢这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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