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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问答(三)

发布时间:2014年4月17日来源:定西党建网 作者: 点击:

第五章考 察

 

  22.如何确定考察对象?

  答: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23.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六种情况是什么?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24.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方法有哪些?

  答: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25.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是什么?

  答:范围一般为:

  (1)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4)其他有关人员。

  26.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是什么?

  答:范围一般为:

  (1)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4)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章讨论决定

 

  27.(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推荐人选采取什么样的提名、表决程序?

  答: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

  28.党委(党组)如何通过会议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29.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程序是什么?

 

  答:党委(党组)会议通过以下程序任免干部:

  (1)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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