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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四)

发布时间:2014年3月3日来源:定西日报 作者: 点击:

  5.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防止“凡提必竞”

 

  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不少方面积极作用明显。现实中一些干部把心思都放在复习、迎考上,干得好不好没关系,只要考得好就行了,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了“考试专业户”,这就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影响了事业发展,偏离了正确用人导向。过度强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对那些埋头苦干和离公众视线较远、做事讲原则、从大局出发和从长远出发的干部来说并不公平,而《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既坚持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强调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加强组织把关,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竞争,改进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着力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这些新规定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还真正干事的干部一个公正的发展环境。

 

  6.体现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新措施

 

  近年来,干部“破格”提拔、“裸官”提拔和官员“复出”等问题引起了干部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关注,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范,堵住了选任漏洞,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一是防止“破格”变“出格”。在明确具体适用情形的同时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并在审批把关和过程公开方面严加要求,防止“破格”变成“出格”。二是“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规定六种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对于“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的“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堵住了裸官在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漏洞。提出:“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结合中央组织部已经下发了《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后备干部也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重点进行抽查。三是规范官员“复出”。对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7.干部考察注重树立政绩考核的新导向

 

《干部任用条例》对考察工作提出:“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区别地方党政班子成员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不同职位的考察要求,强调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 

 

8.充实了“十不准”为主要内容的干部任用纪律要求

 

  对原《干部任用条例》的十个不准全部作了修改,作出更具体、更全面、更可操作的规定。把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放在第一个不准里,强调了按职数配备干部的刚性要求。新增“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强调要增强干部工作的保密性。同时,《干部任用条例》还强化了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由原条例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修改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明确了责任追究主体,也进一步强调了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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